时间:2016-10-15 22:17 来源:中新网
新华社太原10月15日专电(记者马晓媛)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细则》,其中规定,今后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太原市购房可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这一细则明确,在省外其他城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缴存人,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住房消费行为,能够提供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和贷款担保,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申请者除按中心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外,还须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需加盖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该证明包含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职工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最近连续缴存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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