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20 14:28 来源:北方网
内容提要:日前,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新版旅游合同是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旅游合同,其中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其中首次明确规定,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游客如从事违法或违反公德活动,旅行社有权单方解约,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余款。
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中对旅行社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游客还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与此同时,新版合同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会向游客索要小费,这部分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比如泰国。此前,旅行社一般会按“国际惯例”向游客收取境外服务人员的“小费”统一支付。
两部门发布的新版出境跟团游旅游合同则要求,旅行社出团前要如实告知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境外小费标准,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括导游服务费和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但是不包括境外小费。此外,新版合同中还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记者昨日从本市多家旅行社了解到,目前,暂未接到更换新版本旅游合同的通知。部分旅行社负责人表示,一旦接到通知后会立即更换成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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