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5 16:27 来源:腾讯财经
尽管爆炸已经过去一天半,但当我们在23日傍晚抵达黄岛时,一下高速公路,还是立刻就闻到了一股烧焦的油气味道。
当地民众已经从最初的恐惧中恢复不少,尤其是傍晚6点左右,爆炸区域恢复了供电,一些昨日被紧急疏散但房子不在警戒区内的居民回到了自己的家,而不远处的一家兰州拉面也已经正常营业,不少市民正吃着面条。一位市民提醒我们,要是没吃饭可以去找政府的救助点免费领取一份,不用自己买了。
或许因为我们迟来了一天,也没有来得及赶去最沉重的医院,一切好像已经从生命的恐慌切换到了和谐、互助的阶段。但晚上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在媒体记者们的追问下,和谐的表象还是出现了裂痕,而裂痕来自于一个不可能被忽视的问题——谁该为这48条生命担责?
让人失望的是,23日晚间的发布会,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郭继山率领青岛红十字会、青岛海事局负责人进行了情况介绍和答问,但却缺少了另一个关键的主角——中石化。
当腾讯财经以及其他媒体抛出漏油(22日凌晨3时)之后、爆炸(22日上午10时)之前的7个小时,究竟发生了什么,采取了何种措施,为何没有提前通知附近居疏散等等问题时,得到的回答却是“请记者朋友围绕市政设施恢复、海上油污清理等问题提问。”
记者们的持之以恒,最终让郭继山开口澄清称,直到爆炸发生之后,青岛市政府层面才知晓漏油事故、开始介入工作,在此之前的7个小时内,“听说是中石化那边在处理。”
但他随后又承认,中石化在漏油后已经通知了黄岛区政府及区一级的消防、交警部门等。对于中石化为何没有通知到市政府,他称,之前是漏油,中石化有自己的危机处理程序,自己并不好评论,需要中石化在调查后来发布信息。
对于这种说法,一名中石化内部人士则向腾讯财经反问:“我们已经通知(黄岛)区政府了,为何区政府不去通知市政府?”
看起来,当地政府和中石化之间,已经出现了分歧和推诿的现象。那么,究竟是该中石化去通知市政府,还是区政府来做这个事情?又该是谁应该来承担提前通知附近居民疏散的责任?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份法律于2012年6月25日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总则的第一条写道: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而涉及到发生事故后的危机处理的,主要是第三十九条。三十九条共有三段,第一段是对管道企业提出的预案要求:“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中石化有无做到这些要求?等待中石化可能于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澄清。
更为重要的是第二段:“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这段规定中,明确提出管道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该做的事情,除了启动自己的应急预案之外,还要“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也就是说,在此次事故发生后,中石化应有义务不仅按照规定通知当地政府,还应该直接通知到当地的单位和居民。但显然,中石化没有这么做。
第二段的后半部分还可以解答另一个争议:谁来通知市政府?这段的规定称,管道企业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请注意,是“县级”,因此,中石化通知黄岛开发区政府及相关交警、消防部门,在通知对象的级别上是符合规定的,他们并没有义务直接向市一级的政府通报。
第二段出现了一个名词:“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在该法的第五条对此有明确定义,即省级的能源主管部门(注:通常为发改委),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我们虽然暂不知黄岛区指定的是哪个部门,但参考网上一份上海市2011年发布《市发改委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原则上确定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建设交通委作为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接着来看第三段:“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综合第二段和第三段,在此次事故中,中石化应该向黄岛区(县级)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参照上海,可能是区发改委或者区建设交通委)报告事故,再由区级的这些部门及时上报情况,并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综合第二、第三条,则中石化并没有义务直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及所组成部门汇报,而应该由黄岛区政府和组成部门来继续上报,并决定是否采取疏散等应急预案。因而,除了中石化没有直接“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之外,黄岛区政府及所组成部门可能也要为未能及时采取疏散承担责任。
财新报道所称,中石化未在漏油第一时间告知青岛海事部门。但从三十九条的第二、第三段的规定来看,中石化并无义务向市级单位通报,这应该是区县级政府单位的职责。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一切责任到了区县级政府就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即省级、市级乃至县级政府都要为没有及时排除此次安全隐患承担责任。
具体到黄岛爆炸事故,有资料表明,发生事故的输油管道在事故前就曾暴露安全隐患,中石化曾经立项维修但却未动工(参见腾讯财经报道《中石化早已知晓青岛爆燃管道存安全隐患未改造》)。此外,这条管道27年前建在城郊,却随着城市的扩张最终变成了城中管道,这当中,地方的规划、建设等部门,是否也有失职之处?
法律中同样有对失职后的处分规定。例如,第五十条规定,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又比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作为媒体,我们期望得到全面的信息,但可惜的是,23日晚间我们只听到了青岛市政府方面的声音,而没有中石化的声音。接下来,中石化召开新闻发布会,会否出现同样的情况?
我们希望企业和政府可以同时面对媒体,因为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共同承担,而不是相互间的推诿。因为,如此重大的事故,不可能是单方的责任。
而确定责任的方式也很简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我们找到的一份最可能可以根据其确定各方责任的法律文件。但我们并非法律专家,以上分析只是一家之言,把这份法律找出来,初衷是希望有更多的声音加入讨论,企业和政府都能更加积极回应公众最关心的问题。
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腾讯财经 刘中盛、罗飞 发自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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