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3 22:20 来源:财新网
核心提示: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认购非保险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5月2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认购非保险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
一位保险业分析师指出,《办法》是保监会出台的第一个针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办法,从各项管理办法看来,监管较为严格。
《办法》所针对的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办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还是比较明显的,现在保险公司设立各类非保险子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融资租赁、养老地产类公司,不能为这类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一位保险领域的律师指出。
上述律师认为,《办法》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互配合,对保险公司的对外投资进一步加强监管。
《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成立非保险子公司进行规范,指出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直接投资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保险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保险母公司未达到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限期处置其持有的非保险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相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办法》指出。
《办法》对保险可投资的非保险子公司的类型进行列举,包括:(一)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二)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三)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等。
其中,对直接投资上述共享服务类子公司的保险公司,需要满足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条件。 且保险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办法》发布前已经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限期调整其股权结构,报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实施。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对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外投资;除承诺认购被投资对象发行的股权或股票等有价证券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外,保险公司不能就将来在一定情况下有义务向被投资对象增加投资或进行资本协助、认购被投资对象发行的债券等作出承诺。
《办法》还对控制层级提出要求,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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