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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四招细化持股监管 补充流动资金时代终结

时间:2016-03-08 20: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随着新三板的快速发展,股转系统的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3月1日、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金阳大厦召集主办券商召开执业质量评价的培训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到,针对业界较为关注的持股平台认定、企业募资投向等问题,监管层向各家主办券商表述了最新的监管思路。

  四招细化持股平台监管

  新三板持股平台问题源于2015底证监会层面对股票发行中投资者适当性的监管。

  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对各家券商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在报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以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时对“股权代持”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随后,去年11月24日证监会非公部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定向发行(二)》。时隔一月之后,股转公司又发布了《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两项文件对“持股平台”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客观而言,新三板市场确实存在代持、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等乱象,不加以治理,难免引发风险。”海通证券一位承做新三板业务的人士对记者分析。

  但什么是持股平台,对持股平台的哪些问题要重点关注,这些疑问,《通知》中并未有解释得十分详细。

  但此次培训会上,股转系统对持股平台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监管要求。

  记者了解到,股转系统在培训会上要求券商重点关注持股平台成立的时间,尤其要特别关注发行前突击设立持股平台的情形。

  其次,要关注权益持有人的身份,重点关注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内部员工等单一身份主体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点则是工商登记、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具有实际经营业务所需要的资产,或形成收入;

  第四,对仅投资于单一标的股票的持股平台应审慎对待。

  除了以上四点内容之外,一位与会券商人士还对记者透露,并不是所有的投资性企业,都将被认定为持股平台。

  “此次培训会上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对监管问答的补充,此前的监管问答并不能全面指导券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地区一家大型上市券商成长企业融资部的人士表示。

  资金用途需详细披露

  被监管层关注的并不只有持股平台,对于企业通过定增募集资金的用途也开始逐渐被监管层所重视。

  在新三板扩容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几乎绝大多数企业发布的定增方案中,资金用途都是补充流动资金。针对企业如何利用定增所筹集的资金没有明确的监管,一些企业甚至将闲置的资金用来购买理账产品。

  春节后,股转系统向券商下发文件,指出以后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主要为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用途中仅写‘补充流动资金’的时代已过去了。”中部地区一家大型券商分公司承做新三板的人士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培训会上股转系统也对定增资金用途的监管做了进一步说明。

  “会上股转系统要求券商在审核企业时注意这样几个要点,首先是不限制企业募集资金的用途,但必须明确、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前述与会券商人士表示。

  “监管层认为,日前绝大多数募集资金用途披露过于简略,特别是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记者还了解到,股转系统要求券商重点对大额、多次募资的情形,以及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逐步严格要求。

  与此同时,券商在企业定增前后还需注意关注,企业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这也是这几年来经常出现的一类问题。有些公司在这方面意识缺乏,这也需要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时候特别提醒。”前述中部地区券商分公司人士表示。

  “持股平台,定增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的监管细化,说明在经过几年的运行期后,股转系统监管体系的搭建转向制度的完善。这几年频繁出现的问题将会被重点关注和解决,而此次培训会涉及的内容中,有很大一部分都不是新出现的问题,都是市场在这几年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前述与会券商人士分析称。

  “A股市场的制度都在不断完善,何况是刚刚起步没有多久的新三板市场。如今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数量已逼近6000家,完善现有制度也是对企业和投资者的负责,相信监管的变动和细化将是近几年新三板市场的主题。”申万宏源一位不愿署名的分析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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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持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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