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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实习告别“放羊式”管理

时间:2016-04-28 18:11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出台, 解决以往“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

  职业院校实习告别“放羊式”管理

  随着《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出台,教育部和财政部于2007年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从17个条款到39个条款,从单独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到将中、高职全部涵盖,背后反映的是近10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给职业教育带来的新问题、新要求。

  “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环节。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影响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损害学生权益的问题,社会各方密切关注,急需加以引导和规范。此次文件的出台,就是采取问题导向,针对职业院校实习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葛道凯表示。

  实习质量采取全过程管理

  “放羊式管理”“沦为廉价劳动力”,在网络上搜索实习相关内容,可以见到这样的标签。“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不对口、实习单位不足额支付实习学生劳动报酬、实习单位将实习生报酬支付给学校而学校从中抽取提成等问题。”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李洪渠告诉记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过去国家对实习缺乏相应规范,或规定得不太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徐琤颖告诉记者,由于高职院校的来源和构成比较复杂,一直以来并没有针对学生实习的规定,主要是学校自我管理,这中间容易滋生一些管理松散、不规范的问题。

  还有一些所谓的对口实习打起了擦边球。“比如学校里的智慧交通专业,到地铁公司实习可能就是配合安检的安检员,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学生能力得不到提升。”一位从事校企合作对接工作的企业界人士告诉记者。

  葛道凯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重点强化实习管理,解决以往管理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葛道凯说:“一是强调实习全过程管理,覆盖实习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实现全过程管理。二是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三是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在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校长赵爱芹看来,新的规定比过去更加细致、规范,“比如,以前我们去考察实习企业,不一定会有书面调研报告,但是新规定明确要求‘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还列出考察内容。今后我们的工作需要更加规范”。

  此外,文件中“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的表述也引起职业院校关注。目前,一些学校采取“2+1”模式,最后一年让学生在外实习,今后都要改成“2.5+0.5”模式。“其实,学生实践的机会并没有减少,除了顶岗实习,可以适当增加认知实习和跟岗实习的时间,了解了实际情况再来学习理论知识,效果会更好,可实现真正的工学交替。”赵爱芹说。

  安全和权益有了“保护伞”

  作为一校之长,更让李洪渠担心的是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和权益保障问题。他表示,在新《规定》出台之前,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问题处于法律管理中的“真空地带”。

  “在实践中,顶岗实习学生被实习单位随意辞退、被强制要求加班加点、与其他劳动者不同工同酬甚至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的安全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实习生由于不具备企业员工身份,因而无法依据《劳动法》获得救济。”

  “这次《规定》的出台,对学生而言有了安全、权益保障的‘保护伞’。”李洪渠说。《规定》强调实习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角度,规范安全防范、责任保险以及事故处理,强调实习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

  《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实习中的禁止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九不得”。对于涉及学生权益的问题,《规定》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要求“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同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人社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将按照规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实习单位的检查监督。

  此外,《规定》首次明确了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都是协议重要内容。“一些学生权益可以靠三方协议来落实。”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说。

  校热企冷将加速破解

  “合资或外资企业的人才培养意识比较强,但容量有限。大型国有企业用人量大,但积极性不高。有的民营企业特别愿意要人,但是希望用‘便宜人’,来了就打工。还有很大部分民营企业,是不接收实习生的。”徐琤颖在工作中明显感受到当前学生实习“校热企冷”的困境,在他看来,很大一部分实习质量问题,与企业积极性不高有关。

  “这个《规定》有这么多约束性条款,会不会降低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现实中不免有这样的担心。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企业除了算经济账,更担心因为权责不清而带来的‘无限责任’。”葛道凯表示,“《规定》中兼顾责任和保障。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也从政府支持、税收减免、协议约束等方面提出要保护实习单位权益,制定措施鼓励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

  此外,葛道凯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将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强化落实现有鼓励政策和提出新的鼓励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企业权益保护。

  葛道凯说:“当然,现在情况也在发生变化。过去实习难是因为人多,但是2003年的人口出生率比1990年下降了50%多。如果企业不正视这种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主动参与到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未来很可能会面临生存问题,这个问题应该引起企业和全社会的重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身在北京的赵爱芹已经有所体会。“最近几年,企业反馈的信息就是人才供给不能满足需求,都希望人来得再多一些。现在我们学校十几个专业对应着100多家合作企业,如果企业不行,我们可以帮助它提高,如果它不愿意提高,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与其他企业合作。”(本报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 高靓)

  《中国教育报》2016年4月28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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