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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征收 稳增长 惠民生——解读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时间:2014-06-22 11:54    来源:财政部网站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这一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这一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是一个旨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手段。”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白景明说,该政策规范税制,实行统一征收率,是财政部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稳定税负,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举措之一,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白景明表示,该政策涉及到小型水电、自来水、部分建材以及生物制品等和民生密切相关的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可以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成本,增加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提高居民收入增长的含金量。

  据了解,该政策每年大约减税240亿元,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一个重要手段。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次简并征收率是优化税制和减税的具体举措,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准确申报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务机关也难以核实,因而对其实行简易计税办法。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1998年,为促进商业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商业企业纳税人征税率由6%调减到4%。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统一实施,考虑到因机器设备进项税抵扣增加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不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将6%和4%两档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一档。

  特定的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其经营项目由于进项抵扣不充分等制度性原因和历史原因,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截至目前,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共设有6%、5%、4%、3%4档。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即中外合资的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的项目,即营改增试点期间明确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

  白景明表示,这次简并征收率有利于减少简易计税环节。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无论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现阶段有利于简化操作,弥补进项税抵扣不充分的制度缺陷,但仍然是传统的产品税、营业税的做法,由于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利于企业间的分工协作,最终应当通过推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予以取消。

  “因而,简易计税办法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范围应逐步缩小。”白景明说。他表示,简易计税办法,虽然能够简化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发票开具和认证等工作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但由于其进项税转变成为成本,并难以将销项税传递给下游,减少了下游企业从其购进货物和服务的意愿,破坏了增值税的中性,扭曲了市场的选择,同时,还产生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白景明认为,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完成等,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的逐步清理,增值税抵扣链条会进一步完善,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必要性将趋于减少。为增强增值税的中性,应适时取消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政策。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跨级核算不健全、难以准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参考韩国的做法,采取按销售收入和恒业增值率计算征收的办法。销售收入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核定,增值率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结合行业情况统一公布。

  “这样一来,既可保留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简便的特点,又可保障抵扣链条完整,减少对增值税的扭曲。”白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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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增值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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