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13 19:51 来源:法制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起草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适用哪些纳税人受益。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公告指出,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受征收方式限定。明确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公告还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公告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为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公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采取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纳税人预缴时,由企业自行判断其“资产、人员”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法制网记者 蔡岩红
原标题:税总:小微企业享税收优惠无需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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