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21 23:09 来源:中国外汇网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文件的发布将有助于我国跨境电商业务更快地发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将因此形成洼地效应。如果在未来经过监管机构以及业内人士的不断论证后认为可以开展,将对银行传统贸易金融业务形成有力的补充,并将开启跨境线上贸易金融服务的新篇章。
需求展望
目前跨境电商多以零售为主,货物通过空运可能几天就寄到了;但批发类电商企业一般需要走海运,交易周期会较长,这就需要有互联网贸易融资的支持。
早在2012年3月,商务部就出台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商电发〔2012〕74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随着《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56号)的出台,税务等监管部门针对通关、税收(退税)政策及监管流程的规章也相继出台,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形成了一套逐渐完整的跨境贸易线上流程的雏形。
近年来,跨境电商贸易规模逐年快速增长,电商交易模式亦不再局限于服务内贸企业,而已经成为支持跨境贸易企业经营的新平台。
客观来讲,有贸易行为发生的地方,就有贸易金融服务的存在。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以小微企业为主,如果未来互联网贸易金融得以突破,初期的服务对象亦同样可以面向小微贸易企业。
新常态下的贸易企业结构转型升级已步入关键期,传统小微贸易企业及其主营业务范围作为一种贸易生态将仍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线上平台可以在为其提升品牌宣传力度的同时,通过信息的传递打开销路、扩充渠道、提高效率。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其也受到自身资金规模及运用能力的限制。如果能够通过线上贸易融资支持,形成在商业银行对传统企业提供贸易金融服务基础上的渠道补充,就可在贸易领域实现普惠金融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宽阔的步伐。因此,在未来政策、市场及其他方面的支持下,可以尝试为小微电商外贸类企业提供线上贸易金融服务。
运作模式
目前,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参与者主要包含仅提供资产增值和小额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及跨境电商平台类企业。当然,一些大型电商企业已囊括了以上所有业务范围。
如果在未来相关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对于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优势在于已在近年的业务经营中积累了一定的资金运营及信贷风险管理经验;而对于作为贸易企业线上经营桥梁的跨境电商平台类企业而言,其优势则在于其对线上企业的经营模式、结算偏好、财务状况及交易对手等信息的了解和掌控,有助于提供量体裁衣式的差异化贸易融资产品。另外,在2013年外汇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对支付机构的结算、代客结售汇以及申报等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2015年1月又下发《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下称7号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可以说在结算、结/售汇及申报、清算等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走在了前面,但仅限于此。另需关注的是:跨境贸易相比于境内贸易在交易流程上更加复杂,基础材料除去合同、发票,还会涉及到货权单据等,结算和融资过程中通常还会有金融机构的信用参与其中,交易对手亦延伸至境外。因此如果未来跨境直销模式下的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能够得以开展,还有很多专业技术上的问题需要解决。
前行难题
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如要破题,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去解决呢?
问题一:也是最关键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获得相关政策的支持。跨境贸易金融服务涉及到本、外币融资,因此相关外汇业务经营权以及能否提供融资将成为监管及经营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即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开展线上跨境本外币贸易融资业务。而一旦明确了这一问题,为控制风险,应该严格按监管规则执行,未获监管机构批准的互联网金融主体,不能提供线上跨境贸易融资服务。
问题二:使报关、申报、结算、融资、退税等环节能在线上顺畅配合。6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促进跨境电商业务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通关、退税、跨境支付等环节的要求。优化通关流程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实施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并对进出口商品给予集中申报、查验、放行和24小时收单等便利;退税方面,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支付方面,鼓励开展跨境电子支付,推进跨境外汇支付试点,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如果未来互联网贸易金融得以破题,上述内容的落地将为融资环节的顺利融入奠定基础(见图1)。
图1 多环节配合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全流程一体化
当然需要解决的问题还远不止上述两个,未来的实践中还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需要不断磨合,不断寻求突破。
产品设计
互联网贸易金融是在推进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的浪潮下针对线上小微贸易企业的融资补充渠道。从产品角度讲,可以借鉴银行的贸易融资,但并不能完全复制。因为在结算方式和流程方面,商业银行具有多年积累下来的成熟而完备的业务经验以及国际通用的规则和体系,因此基于结算基础上的融资环节也会有所差异。如:传统进出口贸易双方基于银行信用证项下结算方式一般会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银行参与其中,并且有专门的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来规范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目前的电商交易平台,在贸易双方的交易结算过程中只起到一个单独信用中介的作用,即付款至交易平台挂账,收货确认后货款划至卖方。这与银行信用证结算既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又存在流程上的差异性。因此,对互联网贸易金融产品的设计也要做到量体裁衣。在这里,仅基于互联网贸易金融,设想以下两个基础的融资产品供参考。
产品一:进口跨境电商付款融资(货到付款模式)
业务案例:B2B直接购买模式下,境内进口跨境电商企业A通过线上合作从X国光学设备生产企业B进口一批光学仪器,总货值100万美元,前期预付款为20%,余款80万美元为货到后一次性支付。货到后付余款时,A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遂向线上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申请代为对外直接支付,融资期限2个月,到期后一次性归还融资本息。(业务流程见图2)
图2 进口跨境电商付款融资(货到付款模式)业务流程
以上的设想案例是在理想状态下,电商平台为境内进口企业A提供的对外付款融资业务流程。其前提是在解决了支付结算、报关、物流、收支申报等环节的基础上,未来能够在政策上获得融资(外币)支持。这里当然还要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小问题:(1)进口关税的缴纳方式。(2)购汇还款的方式。7号文中已经明确了跨境支付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并在交易时限、条件轧差结算及汇率参照上做了指导。笔者认为,如未来跨境电商融资业务得以落地,对于购汇还款等环节,相关监管机构亦应在操作细节上给予明确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3)做好风险防控。提到融资,风险防控工作无疑是重中之重。为上述案例中的企业A提供融资,电商交易平台可以考虑根据自身的风控文化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如对日常业务发生频繁的企业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循环使用。当然可以考虑对此部分受托的保证金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另外可以考虑在为企业提供融资的同时,提交货权信托收据,在偿还融资前由企业代提供融资方处理货物等,其他就是第三方担保、抵/质押等方式。
产品二:出口跨境电商应收账款融资(发货后)
业务案例:B2B直销模式下境内出口跨境电商企业A通过线上达成合作,向X国企业B出口一批矩形钢材,合同总价20万美元,全部采用赊销方式,付款日期见单后90天。A企业在发货后希望能够尽快获得一笔与应收款金额相当的融资用于支持其后续经营,遂将其出口单据质押给电商交易平台,由其(或其指定的物流企业)代为向进口商B寄送,并以该笔出口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融资期限参照应收账款到期日,到期一次性归还融资本息。(业务流程见图3)
图3 出口跨境电商应收账款融资(发货后)业务流程
目前,跨境出口电商业务很多仍以零售为主,走空运物流,结算周期较快,因此融资需求较少。如果未来有更多的中小微批发类企业也逐渐采用线上交易,需要海上运输,物流周期较长,则跨境电商贸易金融服务需求将会涌现。以上为一个基本的出口发货后贸易融资案例,操作看起来非常简单,但实则需要处理好很多细节问题。
首先,提供融资的交易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单据审核能力。一般来讲,出口单据会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海运提单及合同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单据(质检或企业所在行业涉及的相关证明等),可以据此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筛查,通过单据中相关要素所产生的疑点去进行主动核实。当然,即使如此,也不能够保证不涉及虚假贸易,或于到期日顺利收到应收账款偿付平台融资本息。因此,做好风险防控仍然是首当其冲的工作。
其次,除类似上一个案例让出口电商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将应收账款向融资平台进行质押等措施外,还可以考虑未来引入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模式加一道屏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为支持出口企业对外贸易保驾护航,为其在正常开展贸易经营的前提下最终顺利获得应收账款提供保障。未来,如果跨境电商贸易融资业务得以发展,提供融资的主体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尝试设计专项合作产品,专门针对平台上的小微贸易企业出口应收账款进行承保。
本文仅是对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所做的初步探索,并不认为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未来能够直接开展。该项业务具体如何推进,有待于监管机构在反复论证研究的基础上予以判定,也希望业内人士对于互联网贸易金融这一概念能够给出更多的思路和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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