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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新煤炭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时间:2017-01-04 10:56    来源:商务财经网  

        近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首都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社会主义学院等高校的专家教授和国内部分知名媒体人、律师在京参加了蒙新煤炭学术研讨会。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正义为目标,以建设性建言为己任,是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最终以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为目的。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蒙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新公司)和福建省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立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为学术探讨案例展开分析解读。据悉,在2012年3月,蒙新公司与千立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蒙新公司向千立公司提供原煤,煤炭价格按172元计算。每月供煤数量在15万吨至20万吨,如甲方每月未能供煤15万吨至20万吨,及乙方未能如数提煤,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千立公司支付蒙新公司2000万元预付款和500万元保证金。但由于煤价走低,千立公司每提一车煤,都在发生亏损,其提煤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至2012年11月,总共提煤价值约1100多万元。后千立公司承诺借给蒙新公司3000万元借款,并在出具相关手续前给蒙新公司提前支付300万元,又给蒙新公司法人韩某某的弟弟支付了200万元,后要求蒙新公司与其签订3000万元《债务确认协议》。2012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债务确认协议》后,千立公司拒绝付款。2013年6月,千立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蒙新公司给付其《债务确认协议》中约定的3000万元结算款及利息。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风波和争议。

  在学术探讨中,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北京市仲裁委仲裁员翟业虎首先提出案例中最值得商榷的地方就是《煤炭购销合同》执行时,千立公司已经举步维艰,这时候还给蒙新公司500万,目的就是让2500+500构成3000万。应该说蒙新公司是被套住的。千立公司主张的《债务确认协议》是双方债权债务结算总协议,解释有一些自相矛盾,恐怕是想把买卖的购煤款,改变性质成借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陈根发从救济角度提出两点意见。第一,《债务确认协议》签得有问题,只有截止时间,没有起始时间。条款更离谱,所有以前往来都作废;第二,蒙新公司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不及时。在签《债务确认协议》时,《煤炭购销合同》纠纷已经产生。千立公司没有按月提煤,而2500万快一年应该是清结了,但是没有做。如果要突破的话,可以从刑事角度突破。

  盈科律师所北京管委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联盟主席、盈科律师学院执行院长,盈科政府法制顾问委员会主任、多所大学的客座教授胡忠义说:“我想有两种路径可以考虑,一是从2017年开始,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权力被国家监督委员会拿走,人民检察院会加大对各种案件的监督力度,其中也包括像民事执行问题,也可能在这方面会有所突破。再一个,如果裁决是错误的,法院可以不把其作为证据使用,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里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庞红兵则提出几大问题:第一,我注意到翟教授说合同,如果千立公司主张说是后来新发生的事实,以前《债务确认协议》写得很明确,以前所有都作废,卷里面结算单2012年12月1日,结算单内容是《债务确认协议》以后纯粹新发生的吗?不是,它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从3-11月,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债务确认协议》之前之后的都在这张表格中体现了出来,说明了什么问题?就是《煤炭购销合同》结算款项,始终和《债务确认协议》是搅在一块的,对方如果说签完《债务确认协议》以前全部不算了,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这个《债务确认协议》不仅涉及以后,还涉及以前,这是前后连贯的;第二,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比如被驳回了,有没有权利再申诉,我是这么理解的,如果被驳回了,申请撤裁被驳回,就不享有再审权了,是不是这个权利没有救济途径呢?不是,如果院里面认为有问题的,也可能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当事人是没有权利的。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化情认为,这个案例如果有突破的话,可能应该是从另行起诉《煤炭购销合同》案件上加大力度和手段,包括把损失详细的计算其中。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陈剑认为,企业负责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造成了如今的后果。这两个协议后面隐藏着巨大的陷阱和圈套。时间点是可以探究的,12月10日还在继续履行《煤炭购销合同》的内容,所以这里面仅仅说11月30日《债务确认协议》,前面都了结了,跟这个还是有巨大冲突的。所以12月10日以后很多的结算单,说明《煤炭购销合同》还仍然在发生作用,所以从《煤炭购销合同》能不能做一些文章,我觉得有空间。

  著名社会评论家、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特邀研究员仲大军表示,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动时,企业微观上就要受到影响,这里正好牵扯到供货合同的问题。由于煤炭价格变动,由于经济下滑,引起经济纠纷,这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刚才我特意看了《煤炭购销合同》,它是非常成熟的法律条款,因为它把煤炭质量如何,怎么付款方法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所以作为企业老板,供方和买方之间,如果按照传统方式走的话,不会出什么差错。但是没想到出现问题,所以企业应该警惕,当交易出现另外变数时,是否应该多一个心眼,避免额外的差错。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董新义说:“首先,可以试一下能不能通过抗诉的途径救济,因为我之前在检察院做过检察官,在检察院还有对民事行政判决生效裁定抗诉的途径;第二,刑事方面,我觉得这个当中不排除合同诈骗的可能,因为从设立圈套过程来看,实际上有合同诈骗的嫌疑在里面,所以合同诈骗是不是律师可以向公安经侦申请审查;第三,针对《煤炭购销合同》起诉的问题,我觉得可以有一些借鉴的地方,把仲裁裁决当中很多用到案件中去,因为28页仲裁认定跟《煤炭购销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的证据,能否在这个案例中加以认定,包括申请追加起诉。”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对于本案例的救济手段,实际上他就是通过一个民事程序,把一个《煤炭购销合同》移花接木,转变成了借款纠纷,并且是不明不白,所以我认为未来或将涉及三个诉讼,第一,仲裁诉讼,这是债务纠纷;第二,违约金诉讼;第三,被拉走的煤怎么算钱,煤款要诉讼细分。

  北京华堂律所合伙人刘国山说:我从三方面来讲,首先因为涉及到经济类的,无论是案例本身也好,或者是收购兼并重组也好,这里面都有几个线索。一个是时间线索,二是资金流向线索。就案例来讲,时间线索很明显,就是在2012年3月3日签定协议这是《煤炭购销合同》,在3月8、9日有付款过程,而且付款特地注明了付款用途是煤款,也就是说,这个钱是有指定用途的。在2012年11月30日有一个《债务确认协议》,这是一个时间阶段。第三阶段,2012年12月1日结算书,结算书又出现一个新的阶段,这里面当然有一些法律关系的变化,当然也有可能说债权债务有没有发生转移和作废,各有各的争议,但是把时间阶段分清楚是比较重要的。第四阶段,2014年仲裁。第五阶段,现在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时间。所以这里面涉及到五个阶段,时间阶段要把握得很清楚,这里面有一些东西可能会产生得更清楚。第二,资金流向的线索。这个线索在本案当中也非常清晰,款项怎么流的?这个款项怎么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煤炭购销合同》里涉及到的预付款和保证金,二是双方每个月煤炭的结算,三是在《债务确认协议》里的资金流向,这里面有200万、300万,2500万是打问号的。我们讲到资金流向的时候,因为我专门做投行的,如果做上市收购兼并重组是以注册会计师专业发结算报告的,对于诉讼来讲,在这方面可以做一个司法会计鉴定,是很重要的事情。解决途径,一个是通过刑事抗辩,刑事里面比较明显涉及到部分履行或者小额履行,因为那是之前定在民间借贷纠纷,这个钱又含在500万里,这边又变成债权债务确认,同一笔钱出现两个不同性质,这里面用部分履行或者小额履行来钓鱼,很符合财产诈骗或者合同诈骗。以合法权益以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是无效的,且涉刑责。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公安部特约监察员夏家骏点评道:“这个案例实际上是属于恶意夺财问题,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事。那些协议尤其是《债务确认协议》,也是给自己套上了枷锁。第二,能不能构成诈骗?这就看干不干,干就能干成。他利用虚假事实,利用小恩小惠达到恶劣目的。第三,从仲裁上能不能找到根据,从根上挖一下。”

  新华社原国内部终审发稿人兼今日新闻编辑室主任周立宪表示,第一,案子是精心策划的。第二,仲裁委尽管结论出来了,但里面有瑕疵。3000万借款的本息是一个整数不大可能。第三,《债务确认协议》担保不符常理。我同意除在民事上救济,还可考虑刑事道路。

  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总编辑李秀平说:“我想说一下企业家的道德问题。因为我最近在采访一个群体,出现了一个新的上访人群,就是企业家。在实体经济下滑的背景下,企业家被招商引资过去,地方不兑现承诺,然后给企业家造成很大伤害。但是在这个案件里,企业家间的互害确确实实涉及到道德问题,因为煤价下滑,遭受灭顶之灾,便想着把风险转嫁给合作伙伴一方,这确实是突破了道德底线,比较难以容忍。”

  人民日报社王南主任说:“我看了下单子,12月1日的结算款,煤炭价格基本上还是按照《煤炭购销合同》价格。我觉得这个案子如果从补救角度,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法律方面,刚才大家提的有几个,一个是从刑事案件、诈骗,还有民事,最后否定仲裁。我认为目前这是属于司法部分,应该把刑事诈骗作为重点,如果这个成立的话,你的《债务确认协议》就不存在,仲裁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再有是民事起诉,围绕《煤炭购销合同》,虽然在《债务确认协议》里把这个否掉了,但是12月1日以后,还是说是煤炭款,这是时间上有利的。第二,价格,他也是参照《煤炭购销合同》的,这就说明他从实际行为上还没有否认以前的,这个可以作为依据。”

  民主与法制时报调查记者周頔看了案例资料后称,情况超乎想象,两个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处理,这个在我以往所接触到的司法案件中少见。我自己常年做刑事案件调查工作,从刑事角度来讲,这个案件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首先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然后让对方造成真实意思表示的误解,在误解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财产,形成了事实伤害。所以通过收集证据,找到相关的切入点,以诈骗罪提起经侦进行救济的话,我觉得还是有很好的救济途径的。

  整个学术讨论严谨而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减少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倡议企业家遵守社会道德等都具有一定积极意义,而与会专家、学者也希望能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和分析,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反思,最终促进法治的进步,经济社会健康良性的发展。中国网、法律与生活杂志、中国影响力网、民主与法制时报、华商网、东南网、国际商报和商务财经网等媒体代表也参加了学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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