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3 15:16 来源:搜狐
4月22日,在2018中国绿公司年会现场,联办财经研究院联合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发布了《中外企业税负比较》研究报告。在报告发布会上,前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认为,“营改增”之后企业获得感不强,“政府预征、企业预缴”留抵税款严重影响了减税红利,如果留抵税改退税,每年的减税规模可达5000亿。
“营改增”后,留抵税款规模增长加速
报告通过对中国、越南、波兰、德国四国税制制度及企业的内外销增值税税负比较,发现我国企业内销增值税税负高于德国企业,与越南基本持平,略低于波兰,在出口增值税“负效应”的拉动作用下,我国企业与德国企业的综合增值税税负的差距有所收窄。
报告认为,留抵税款作为“政府预征、企业预缴”的税款,其本质上是政府的“无息隐性负债”、企业额外付息的“预缴税款”,本应纳入“政府负债”却被统计为政府预算收入,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虚高”。
许善达表示,现行的留抵税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转型发展的最大税制障碍,突出表现在:第一,它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提高杠杆率、增加融资成本”的制度,与当前供给侧改革方向相悖;第二,它造成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科技、重资产企业“税收负激励”,与提质增效的经济增长转型战略不符。
报告呼吁对留抵税款政策进行调整已是刻不容缓。因为,当前留抵税款的存量规模已经高达上万亿,约占增值税全年收入的1/5。“营改增”后,留抵税款加速累积,增速快于增值税收入的增速,同时也快于GDP增速。据报告估测,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的增量基本上是由留抵税款增加形成的。如任由留抵税款继续“滚雪球”,未来天量规模的留抵税款,只会加剧未来财政的风险。
留抵税款降低获得感 应列最优先改革
报告还从根本上解释了“营改增”减税企业获得感不强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收率远远超过营业税,过去营业税的流失问题得以遏制,税基扩大,部分对冲了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另外一方面是,增值税全面开征后,留抵税款大幅增加,很大程度上也对冲了营改增的减税红利。
报告认为,留抵税款已成为“营改增”后,深化增值税改革不容回避和拖延的内容,建议将其列入税制改革的优先序列。本报告也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两种改革方案建议:
方案一为一步到位式改革。对留抵税款存量部分,采用政府发行“特别国债”(参考财政部2007年发行1.55万亿特别国债先例)的方式,一次性彻底解决。对于新形成的留抵税款直接改为退税;
方案二为渐进性改革。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原则,优先对留抵税款增量部分直接改为退税。存量部分按照“先投资性留抵税款,后经营性留抵税款;先高科技重资产企业,后一般性实体企业”的原则,酌情逐年消化,建议分5-10年逐渐消化殆尽。
对于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财政缺口,首先采用每年新增增值税收入予以弥补,当年不足部分可以考虑中央和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等“显性”债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报告对于政策调整红利也给出了自己的预测,认为如果在5-10年内消化留抵税款存量,每年形成的退税规模在2千亿以上,再加上增量部分的直接留抵改退税,每年的减税规模合计应该在5千亿。
企业拆分高新技术子公司 牺牲研发效率
报告重点调研了员工薪酬、研发支出、折旧费用、能源成本、产成品成本结构等5个所3得税的主要抵扣项。
员工薪酬方面,调研发现我国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45%,远高于越南、波兰。我国样本企业中,99.75%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25%,极少数员工适用30%-45%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个人所得税最高适用税率在30%以上的员工纳税额在企业员工个税纳税总额中的占比较低,高收入群体对个税贡献并不大。据此,报告提出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综合纳税扣除的基础上,将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降至25%,同时减少税档、扩大级距。
调研发现,在企业社保缴费方面,除广东省企业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以外,我国多数省份企业的社保缴费率较越南、波兰高出近10个百分点。据此,报告提出在中央上收部分社保支出责任,划转国有资本给社保基金的基础上,尽快降低社保缴费率,尤其是养老保险社保缴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加职工实际收入。
研发投入方面,根据调研,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普及面低,且企业的受益程度不高。此外,还出现集团企业迫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不得不被迫将研发力量分拆至各个子公司,以牺牲集团集中统一研发的高效率为代价,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情况。报告建议,在简化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300%;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在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认定中增加“购买或共享集团公司的研发技术”这一获取途径,以此鼓励企业集团集中研发。
《中外企业税负比较》报告在最后指出,当前我国财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并不相适应,我国大型企业集团集中纳税制度很不完善,功能很差,效果也远低于预期。在同一集团内部常常出现,一部分企业缴纳巨额增值税,一部分企业承担留抵税款;一部分企业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一部分企业亏损的税制怪象。
报告认为,应该实行集团统一纳税,增加增值税、所得税内部抵扣范围,并提出建议扩大大型企业集团集中纳税制度范围,经过审批可以允许合乎条件的二、三级法人子公司与集团汇总集中纳税。除此之外,在折旧费用、能源成本方面,报告还提出如下政策主张:强化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提高资产折旧率;进一步落实“费改税”,减少能源成本中的政府性基金附加等非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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