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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观察】民法典要当“拱顶石”

时间:2017-04-05 14:50    来源:大众财经网  

  民法典体现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对规范经济秩序、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契约自由具有重大意义,正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之急需。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民法总则》。根据计划,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总则编先出,各分编继之,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民法典。这一目标倘能如期达到,民法典有望巩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化成果,助推中国经济在法治化轨道前行。

  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民法直接关乎市场规则、财产保障、纠纷解决,民法典则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公民私权利的宣言书。在此意义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发展史,就是一部民法演进史。从1986年《民法通则》初步确立民事法律体系,再到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各细分领域逐步推进,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民法典出台的条件也日臻成熟。

  就世界范围言之,民法典将更加清晰地厘清权力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重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民法典编纂绝不是简单的条文汇编,而须总结和归纳30多年来民事领域的法治建设经验,确认改革成果,更要为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探明方 向、架桥铺路。

  中国经济已转入中高速增长阶段,此前借经济高速发展得以掩盖的矛盾渐次显现。全面深化改革大幕虽已开启,推进难度却剧增,亟待找到破除利益壁垒的突破口,这对立法提出极高要求,民法典编纂便是其中一环。广而言之,民法典体现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对规范经济秩序、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契约自由具有重大意义,正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之急需。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行至如今已经有25年。目前,这一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不同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也已迭经宣告。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一精神却远未得到切实执行。就私权利主体而言,由于经济发育阶段所限、司法改革滞后、国民意识淡薄等复杂原因,诚信建设也亟待加强。契约的缔结、执行及违约后的惩处,仍然相当困难。这一切,极易造成交易成本高昂,价格信号扭曲,个别领域市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资源有效配置。

  此次编纂民法典,可谓任务艰巨,尤其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经济生活中,侵犯个体和企业利益的行为依然广泛存在,有的还极为恶劣。以产权保护为例,产权保护观念淡薄是多年顽疾,侵犯产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专门发布文件,对保护产权做出具体部署。不难看出,这些导向与民法典精神高度契合。《民法总则》进一步明确: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编纂民法典,应当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强大推动力。为此,应该切实统一思想,以科学、理性、开放、包容的精神,全力制定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

  首先,民法典须强调私法自治,高扬契约自由精神,与此相关的一整套观念和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根基,不可动摇。突出社会公平正义与保障私权利不可偏废,然而,没有自治理念和契约精神作支撑,权力之手就极易恣意妄为。“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民法灵魂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体现。

  其次,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风险,民法典应及时作出回应和引导;对于一些关乎公众重大权益的事项,民法典应勇于且善于给出明确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法律问题便是一例。《物权法》出台之时,出于各种考虑,相关表述略显模糊,以致近年来引发公众忧虑。举一反三,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有赖法律尽快解决。

  拥有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民法典,并不能自动构建起稳定的民事法律秩序。民法典编纂也依然会面临一系列老问题,比如,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会不会被部门利益侵蚀,如何避免它沦为一部“管制法”而非权利保障书,在民法典之后制定的各种司法解释会不会架空原则性较强的民法典本身。由过往路径可知,未来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必然会迎来一场场硬仗,须凭借决策层、立法者和法学专家的决心、意志和智慧才能砥砺而行。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其历史价值和立法精神彪炳史册。中国民法典编纂者们也自会有坚定的历史担当,登高望远,多为后人清障,少为后人添乱。倘如此,中国民法典就有望成为市场经济体 制得以完善的“拱顶石”,从而垂范久远。

责编/小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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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胡舒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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