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8 08:5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共有近3698.4万国企职工。这支职工队伍中,有多少能拿到外界羡慕的高工资,又有哪些的工资水平不如预期?他们是否能够保证每年加薪?如果工资水平低于平均线,那该如何保证他们的工资获得上涨?
日前,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意见》全文来看,涉及到对现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方式的不少改变,包括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在一些国企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等。
此外,《意见》还提出,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并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什么是“工资总额”?对此,《意见》解释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也就是说,目前国企员工的绝大部分收入,都被包含在这个“工资总额”中了。
而未来,工资总额将如何产生呢?《意见》指出,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此前,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团队撰写的分析报告认为,之前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是先确定工资总额,再逐层分解到下属单位和个人。相比较来看,此次发布的工资总额形成机制更为合理。
那么,国企每年的工资总额应依据哪些指标进行调整?《意见》指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不过,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至于如何判断经济效益取得增长,《意见》明确称,不同类别企业所参考的指标不同。
例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而对于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所在行业效益整体不景气,那如果员工干得再卖力,岂不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记者发现,在看重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意见》也强化了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例如,意见就指出,即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的话,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也就是说,如果国企职工的确非常尽职尽责足量或者超量完成工作,即使企业效益出现下降,工资总额的设定还是会考虑到这方面因素。
而从深层次来说,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强调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挂钩,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合理收入。通过强调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再次确认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从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同时,对于一些本身工资水平就比较低的国有企业,《意见》也明确: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即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工资总额一旦形成,如何确保这笔资金能够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分配到每一名国企员工手中?
在国有企业工资的内部分配上,记者注意到,本次公布的《意见》也着墨颇多。其中明确提出,那些处在生产一线、以及拥有高技术的员工将是涨薪的主要方向。同时,还要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当前,国企一线职工工资普遍不高。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发布的2016年分登记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显示,当年国企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等处在一线岗位的国企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65991元、50235元、64620元。
而当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这三类人员的工资都达不到平均线。此外,他们的工资均不及管理人员年薪的50%。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这种状况将出现根本调整。
同时,记者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的政策导向一直在向高技术人才倾斜。例如,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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