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8 15:05 来源:河北新闻网
燕赵都市报记者 王士波
新的个税起征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但围绕起征点展开的“省税攻略”近日在朋友圈扩散:9月工资推迟一点发到10月份,就可以按照5000元起征点计税,届时可以省下不少。不过,事实真的如此吗?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7日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
那么,起征点提高后,能省下多少钱呢?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也曾举例称,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1870元,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他只需要交税790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即意味着,如果将应在9月份发放的工资有意延迟至10月份发放,同时10月份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5000元后按规定依据新税率表计缴个人所得税。
有业内人士算了一笔账,如某公司员工贾某每月薪金总额为6000元,如果将9月份薪金与10月份取得的薪金合并为当月收入后,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是490元;但如果是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方式发放9月、10月的工资,按规定分别适用新、旧费用扣除标准(9月份3500元、10月份5000元)和新、旧税率计税,贾某9月和10月两个月本来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75元(所属期9月份税款145元、10月份税款30元)。
这么算下来,反而多缴税款315元,“省税”也就无从谈起了。
延伸阅读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个税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
李克强表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
“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一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办法,要尽可能惠及更广泛的群体。”李克强说。 当天会议决定,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我特别提出三点要求:第一,扣除范围和办法实施细则要具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避免政策理解和执行产生歧义,确保精准施策;第二,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第三,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李克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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