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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社保费率 不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时间:2016-04-17 21:40    来源:东方财富网  

  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国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预计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和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15日下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此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存比例降至20%以下

  张义珍说,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两部将于近日联合印发文件。

  根据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同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了1个百分点,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张义珍说,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预计会显著降低企业成本,全国大多数省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初步测算,符合条件地区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各地总费率降低0.5到1个百分点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到600亿元,如果再加上2015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陆克华说,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住建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陆克华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其中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而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其中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社会关注的降低社保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群众的社保待遇,张义珍明确回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

  张义珍说,关于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到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都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总之,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都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

  正抓紧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陆克华说,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开始在全国推行。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累计缴存职工2.17亿人,缴存总额9.18万亿元,提取总额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目前的结余资金6779亿元。已有1亿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陆克华说,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目前正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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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阶段性降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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