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密码注册 登录

投稿请发至邮箱:news@swcjw.com.cn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生活

城市人才争夺战 户籍改革进行时

时间:2017-08-22 17:46    来源:时代周报  

  “留住大学生,我们不能‘顺其自然’,需要‘刻意人为’。”今年初,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这样提出。不久后,武汉启动了“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计划”。

  几个月后的毕业季,武汉高校里一些毕业生的衬衫上印着一句橙色的口号—留在武汉!这是武汉挽留本地毕业生的活动服装。

  除了武汉,一线城市广深,直辖市重庆、天津,二三线城市西安、长沙、成都、南京、合肥、杭州、厦门、郑州、青岛、福州、无锡、东莞、珠海、中山等纷纷出台政策,进入争夺人才的战场。最新一个是济南。

  这些城市的政策五花八门却又相似,通过梳理不难发现:放开落户限制,成为这场人才战的入场券。某种意义上,对人才的争夺,客观上推动了进展缓慢的户籍改革。

  “这些举措对户籍改革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必然会增加资源的竞争,短期内牺牲掉部分人的利益,出现改革的阵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宋扬向时代周报记者指出。

  新一轮改革从二线城市开始

  “这个月19日我就是深圳人了。”中山大学软件专业应届本科生姜梓潇在电话里腼腆地说,“公司把资料都弄好了,我在微信公号上预约了,到时去现场就好了,还挺方便的。”家在东莞的他,现在在深圳一家三资企业工作。

  2016年,深圳出台了一线城市史上最宽松的户籍政策,将人才的门槛降至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紧缺工种(职业)的技师职业资格。

  坐拥89所高校、逾百万在校大学生的武汉,则长期处于无法留住人才的困境。今年2月,武汉提出要在五年内留住近百万大学生,吹响了二线城市“入场抢人”的政策号角。5月22日起,武汉实施户籍新政,在本市创业就业的硕博及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可直接落户。一个月后发布的《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又重申了这一点。

  与武汉相距300多公里的长沙,在3月同样喊出了“五年留住百万大学生”的口号。6月29日,长沙市推出人才新政22条,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西部中心城市西安和成都也放宽了人才落户限制。6月12日,西安将本科学历人员落户的年龄限制上调至45岁,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不设年龄限制。成都则在一个月后宣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凭毕业证即可落户;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凭单位推荐、部门认定可办理落户。

  不用缴纳社保就能落户,这让留在成都工作的兰州姑娘刘雅芬“感觉很方便、很踏实”。从澳洲留学回来的她在一家私企做内容运营,目前借住在亲戚家里。

  今年以来,陆续有二三线城市出台包括放开落户限制在内的人才政策,主要有两种落户方式:一是满足人才引进条件的直接可落户;二是符合居住社保时间要求的租房可落户。

  “这些做法降低了户籍的门槛,其实是户籍改革进行时的表现。”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特聘教授陆铭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以前中国经济增长依靠出口和投资,现在随着经济下行,投资的结构问题在短期难以调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而且长期以来实施的户籍制度,又使得中国的劳动力流动实际不自由。目前的发展阶段必须深化改革,而一线城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所以改动就从二线城市开始。”

  多城明确租房可落户

  与此同时,多城也开始实行符合居住社保时间要求的租房可落户政策。

  7月6日,无锡市政府公布的《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增设了租赁住宅落户政策,凡有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且缴纳社会保险、申领居住证满5年(宜兴市为均满3年),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来本市落户。

  济南、合肥、南昌、郑州、扬州等城市也已提出租房可落户的举措。

  “租房落户也有吸引人才的目的,只是针对相对中低端劳动者,应对技工荒、民工荒的现象,这其实跟劳动力市场的人才短缺是相关的,所以也是一种人才吸引,只是在层次上有所差异。”宋扬分析说,“同时也与国家政策相关,给更多的普通劳动者相同的公共服务,是地方按照中央的指示进行落实的具体方案。”

  对于一系列落户政策,宋扬认为其原因一方面是在超大城市北上严控人口规模的背景下,二线城市抓住机会,吸引中高端人才;另一方面则与国家户籍政策有关,除了超大城市北京上海,其他城市还是想逐渐放开户籍,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对国家方针的落实。

  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下称《方案》)提出,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若干意见》和《方案》还要求,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明确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在宋扬看来,人才引进落户和居住社保租房落户出发点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从城市追求发展的角度,自发地出台吸引人才政策;另一个则更多地是执行中央顶层的设计。

  回归单一人口管理功能

  无论是人才引进文件,还是深化户改意见,都可以从条款中发现在户籍改革基础上推进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虽然房价让人感觉受到排斥,但公司是纳税大户,以后有机会分到政府租给公司的房子,只要32元/平方米,还是很好的。”刚到深圳的姜梓潇有所期待地告诉记者。

  2016年起,深圳向新引进的人才发放补贴—本科生1.5万元、研究生2.5万元、博士3万元。同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新筹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40万套,其中人才住房30万套以上。

  成都计划建设30万套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公寓租赁服务,租住满5年还可以按不高于 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该公寓。

  武汉亦计划五年内建设满足20万人租住需求的人才公寓,另外,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在新城区(含汉南区)创业就业,购买该区首套住房时不受限制。

  长沙的门槛更低,本市户籍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即可,并对落户工作的本硕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两年内分别发放每年0.6万元、1万元、1.5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硕博首次购房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购房补贴。

  南京7月1日起实施的《人才安居办法》,对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当地无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六类人才,可以分别享受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五种待遇。

  济南等其他城市亦在意见中表示: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宋扬认为,这些都是以户籍为基础的辅助性服务,可以看作对人才吸引的福利包,最终要实现的是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户籍放开后其价值自然降低,以回归单一的人口管理功能,而非公共服务差别化的功能。

  不过,由于前述改革捆绑的一系列社会福利改革,亦可能带来连锁反应。

  “这种对人才进行界定的做法会造成落户的差别化,扩大人与人在享受公共服务上的差距。如果将权利与身份挂钩,会让未来人口结构中低技能劳动力不足,而且公共服务现在有歧视倾向而不是均等化,长期会对城市发展不利。”陆铭表达了他的担忧。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副教授张吉鹏补充说:“户籍制度的推进更重要的是覆盖到普通劳动者。”

  公共服务竞争化

  即便是从户籍制度改革中获得户口的部分人群,也尚未实现相应配套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冲突与摩擦日渐显现。

  7月下旬,深圳龙岗区信义荔山御园一期(开发商取名金御半山)公租房租户与商品房业主之间爆发花园、停车位等共享的矛盾。开发商将公租房与商品房用围墙隔开、花园小区的门禁亦分开,以阻止公租户与业主共享花园;又因小区停车位有限,物业与业主禁止公租户办理停车位月卡。

  同样的冲突也发生在4公里外的万科公园里小区内。

  “商品房周边配建公租房的举措,是不想人为制造不同社会群体的隔离,并且让引进人才享受较好的公共服务,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有所隐瞒。”张吉鹏表示。

  在宋扬看来,产权归属的法律合同是此事最重要的一环。但在此之上的公共资源分配问题则有关政府政策,正与近期舆论热点的租购同权相关。“客观上,租购同权加剧了资源的竞争,推进起来必然面临各种矛盾。长远来看,解决办法是增加公共资源,增量的改革远远要比存量的改革容易。但在短期内资源给定的情况下,一定会牺牲部分人的利益,带来阵痛。”

  面对公共服务体系之内的保障房资金、规格、配套问题,8月11日南京市下发的《南京市出让地块竞争保障性住房操作管理规则(试行)》或有借鉴意义,其中要求:房屋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应建设成本不计入该地块商品住宅房价准许成本。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停车配建等公共配套共享,建设和装修标准同所在地块商品住宅一致。

  这一方案即是对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共享公共配套的直接规定,是在合同之外作出的政策安排。

  (文中姜梓潇、刘雅芬均为化名)

█请返回商务财经网新闻首页>>>>>

标签:户籍改革进行时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商务财经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商务财经网介绍|投资者关系 Investor Relations|联系我们|法律义务|意见反馈|版权声明

商务财经网Copyright©《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70608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