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5 21:22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揭秘民间“讨债市场”
由于相关制度空缺,加之“报酬”丰厚,民间讨债市场乱象频生
◆ 多种违法追讨行为层出不穷,亟待规范
一些企业通过注册经营范围为“商账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咨询、催收客户服务”等途径间接进入债务催收行业
员工并非是所谓“社会闲杂人员”,其中有大学毕业生、法律专业人士、退役的特警、武警等
◆ 民间“讨债市场”缘何而兴
债务人诚信度较低
相关政策法规欠缺
被伤害的债务人往往不敢报案
报酬不菲,“手续费”高达总额的30%~50%
银行风险控制部门、资产处置部门人才短缺
◆ 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手段,谋求标本兼治:
明确债务催收的行业行政主管机构
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出台相应的自律公约
加快平衡债务人保护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打击恶意逃废债务
研究个人破产制度
民间讨债市场乱象频生
老家内蒙古、在北京做小生意的贺玲(化名),2015年因资金周转不灵,欠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100万元。当年9月末的一天,贺玲刚回到出租屋就被几个彪悍的男子塞进一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蒙上脸堵住嘴,带到京郊一处黑屋。这几个人明告贺玲就是索要那家小额贷款公司的100万元,并称若是报警他们就撕票。在被吊打、倒挂5天,家人凑齐100万元之后,贺玲才得以脱身。
这样像电影情节的场景,在我国民间“讨债”市场不是个例。近年来,随着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的不良债务浮出水面,一些地方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民办“讨债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科技信息服务公司”等,专门从事不良借贷的“清理业务”,民间“讨债”市场兴起。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通过深入采访发现,由于相关制度空缺,加之“报酬”丰厚,这一市场乱象频生。从禁闭关押、吊打到“互联网催债”,从“大数据人肉”到上门讨债,各种违法追讨行为层出不穷,引发不少问题。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昆峰认为,就债务催收而言,应通过规范的方式进行,严格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的催收手段,避免出现最终在发生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或人身伤害之后,公安机关“兜底”介入,或者政府部门被迫介入的情况发生。
“挂羊头,卖狗肉”
讨债,这门看上去“很不好干”的营生,为何有一些人热衷?
带着这样的疑问,《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期在不同地区对多家讨债公司进行了暗访。记者发现,尽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曾多次出台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企业。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通过注册经营范围为“商账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咨询、催收客户服务”等途径间接进入债务催收行业。
典型的债务催收公司的营业范围是:个人信用查询、合同违约通知、信贷资质查询等,表面上并未涉及“讨债”字样,有的甚至挂着民间“投资公司”、“理财公司”的招牌,实则操盘讨债业务。
与一般人所想象的不同,这些民间讨债公司的员工并非是所谓“社会闲杂人员”,他们中有大学毕业生、法律专业人士,还有退役的特警、武警等。
找准“对象”对这些讨债公司而言至关重要。记者在一家讨债公司看到这样的标语:“掘地三尺挖人头”、“咬定客户不放松”。为了解到欠债人的业务往来情况,讨债人员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平时,这些人往往会盯住拍卖行、法院的拍卖网站等的大量拍卖信息,一有风吹草动就迅速跟进。
“不少场合都要采取最原始的招数:日盯夜防,围追堵截。”采访中,江苏一家讨债公司刘姓负责人介绍,有时候讨债人员会在欠债人单位门口长时间蹲点,为不引起怀疑,包里要揣上假发、衣服、眼镜等道具。
“工作”不好干,报酬自然不菲。
一般而言,民间“讨债”的行规是总额的30%~50%作为“手续费”。如此高额的手续费,往往没有任何票据、凭据。即便是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人身伤害,也与委托讨债公司的债权人无关。
记者了解到,尽管越来越多的讨债公司已从过去单纯依靠“暴力”、“恐吓”、“围堵”等方式讨债,转为依托法律手段为主,但违法讨债行为依然司空见惯。
“一靠威胁二靠赖,三靠拳头四靠打;没有后台不敢做,没有凭据不敢拿!”记者采访的一位讨债公司股东用顺口溜道出了其中的要诀。他说:“讨债最重要的是拿到真实可靠的债务凭据,这种凭据最好是法院判决,或者小贷公司、银行的债务清理授权委托书。这样即便是发生激烈冲突,也是‘师出有名’。”
从公安系统介入调查的经济类人身伤害案件上看,近年来,与债权债务清理相关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被讨债公司伤害的债务人,往往不敢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民间“讨债市场”缘何而兴
据人民银行的内部调查,8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当前债务催收业务的主要困难是“债务人诚信度较低”。
“前几年盲目扩张,现在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大了,就一门心思想着如何逃债躲债。企业征信市场已经建立,但个人征信覆盖面仍然偏低,征信市场产生的综合效果仍然需要时间才能持续显现。”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有业内人士表示。
一边是“欠债不还”,一边是相关政策法规欠缺。
广西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罗婧说,我国目前没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上专门的债务催收法律规范,只是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保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犯上述权利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债务催收问题的规定,规范的是商业银行催收的外包行为,而非规范催收机构及其催收行为。
有业内人士评价,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庞大,但针对民间债务、借贷关系处理的法律法规则较少。民间债务债权清偿行为,要达到人身伤害的地步,司法机关才能介入。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悖。
人才短缺,则是造成民间“催债市场”畸形发育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有专家分析认为,当前银行风险控制部门、资产处置部门的人才,尚难应付目前变化很快的金融市场。小贷公司缺乏相应的手段,不得不借助律师甚至民间“讨债”团队,进行民间债务处理。
采访中,一家地方银行的领导私下告诉记者,为解决负债问题,有的银行会采取与一家科技信息公司合作的方式,出钱购买服务,把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提供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就可以随时随地掌握债务人的行踪。掌握行踪后,则由银行信贷部或者风控部人员私下委托的“讨债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上门追讨债务。“这种方式在对付负债200万元以内的客户时,效果明显。”
“许多时候会发现,在银行、法院手中的一些不良债务,迟迟无法处置。一旦不良债务公开拍卖转入民间人士手中,就能迅速价值回归。”他谈到。
需要“标本兼治”
罗婧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全国性信贷市场形成,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这就要求我国对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有准确的定位。
“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必须禁止采用暴力手段从事债务催收业务,规范债务催收的时间、地点、形式等。金融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的监管。金融机构可以对催收公司实施间接有效的监管。”她谈到。
在《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过程中,不少金融业人士建议,要解决民间“讨债市场”引发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手段,谋求标本兼治。
首先,明确债务催收的行业行政主管机构。人民银行的调查表明,9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6.8%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债务催收条例》;8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75.0%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明确一个政府部门承担起监管债务催收行业的责任。
中国银监会广西银监局处长吴剑认为:银行不良债务处置有其规范程序,民间“讨债”公司处理的大多数是小贷公司的不良债务。小贷公司归地方金融办管,银行归银监会管,地方上需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的方式,处理民间债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由银监会作为行政主管机构的债务处置模式。
其次,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出台相应的自律公约。有专家认为,在全国征信系统全面建立,产生效果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可以参照发达国家模式,组建全国性的债务催收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公约,对准入标准、机构资质、行为准则、业务范围、自律管理、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做出规范。比如,行业协会研究建立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进行债务催收的行业规范;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对数据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安全性等加以明确规定,不得滥用和泄露个人隐私,在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间取得最优均衡。
第三,加快平衡债务人保护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打击恶意逃废债务。
吉昆峰认为,结合我国目前实际,要强调倡导信用文化,打击逃废债行为,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研究个人破产制度。我国民间“讨债市场”繁荣的背后,是我国缺少相关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丧家之犬四处逃债的局面。
专业人士认为,随着我国全国统一企业和个人征信市场建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个人商业信息透明度将持续提升,实际上已经奠定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通过研究制订个人破产制度,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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