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12 23:39 来源:京华时报
由于中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表述含糊,模糊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除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外,未直接明确设立信托即意味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故其主管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变得不明确。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导致实践中的汽车、房产等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章高荣说,目前来看股权设立信托也可能无法落地。
谁是公益事业管理部门
若马云希望兑现承诺,最终也许只能将他的公益信托落地香港或海外。若想落地中国大陆,根据《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其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章高荣表示,在具体实践中,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既可以理解为主管公益事业的民政部门,也可以理解为公益活动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
这或将直接导致马云公益信托难以寻找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根据阿里官方发布的信息,马云设立的公益信托将在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发力,“这就可能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后,方可设立公益信托”,章高荣说。
这个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出现了类似问题。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至今,全国仅有3家公益信托获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得以成立。
长安信托公司(原西安信托公司)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被认定为中国首个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公益信托,审批部门为陕西省民政厅。
上官利青表示,“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是公司探索公益信托的一部分,在灾后重建过后,信托公司即已尝试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在不同的公益领域开发公益信托产品,包括扶贫救灾、体育、文化、教育等方面。
这种多领域实施的公益活动带来的问题是,信托公司每开发一种不同领域的信托产品,需向不同的机构进行申请或报批,而不同的机构往往容易出现推诿现象,从而导致公益信托产品开发节奏缓慢。
马云的公益信托将涉及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这可能需要多个相关领域的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后,方可设立公益信托。
税收门槛难以跨越
除无明确的公益管理机构外,“《信托法》颁布13年,公益信托都未能在中国成功落地,很大原因与‘重税’有关。”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评价,这也抑制了中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章高荣说,虽然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信托发展,但并未具体明确如何鼓励其发展,公益信托也未被界定为公益组织的一种。
因此,公益信托目前无法享受任何公益相关的税收优惠。“包括委托人的税前抵扣和信托收益免税等”。
马云的期权变更到信托公司后,同样将面临巨额税赋的压力。
章高荣说,由于信托这个概念属于舶来物,连国家相关税务部门对其税务征收也未及明确,而且信托中含有委托人、信托公司及受托人三重关系,税务部门很有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感慨:“基金会从程序和制度上很多东西简直没法突破,所以希望公益信托能做出尝试。“如果不突破税收问题,做不做又有何区别?”
此外,上官利青说,受税法影响,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捐赠人也无法享受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优惠,这严重影响了捐赠者的积极性。
章高荣介绍,由于公益信托具有公共利益,在国外,委托人不仅可获得税前抵扣,还可享受信托财产和收益上的税收优惠。
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利得税、印花税等可免征;在英国,则免征公益信托的遗产税、所得税(包括受托人报酬和信托收益)、印花税等;而美国的公益信托,除免征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外,委托人还免缴遗产和赠与税。
据此,章高荣建议,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时,可参照现行的捐赠规定进行税费减免。
在公益信托的存续期,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获得的信托报酬(低于管理费用上限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收益等也应予以减免优惠。
而在公益信托终止时,在信托财产和收益的分配环节,信托受益人所得的相关税赋也可考虑予以一定减免。
在当前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仍不明确的情况下,章高荣建议,应明确民政部或某一部门对公益信托进行统一管理,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税收优惠措施,“否则公益信托仍只能停留在概念阶段。”
而马云的公益信托在中国公益信托的法律框架下,必将命运多舛,这个“承诺”可能终将化为泡影。
《信托法》未明确公益信托应如何发展,公益信托也未被界定为公益组织的一种。马云的期权变更到信托公司后,将面临巨额税赋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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